制售咸猪脸抽检不合格 “大嫂腌腊制品商行”被罚8万元

  7月9日,记者从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管局获悉,周谷堆大兴农产品国际物流园内的大嫂腌腊制品商行,因自制自售不合格咸猪脸、超范围经营等行为被罚款8万元。   据悉,去年11月28日,瑶海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区域内大嫂腌腊制

   7月9日,记者从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管局获悉,周谷堆大兴农产品国际物流园内的大嫂腌腊制品商行,因自制自售不合格咸猪脸、超范围经营等行为被罚款8万元。

 

  据悉,去年11月28日,瑶海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区域内大嫂腌腊制品商行销售的咸猪脸抽检,经抽样检验,样品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大嫂腌腊制品商行于去年12月4日提出了复检申请,复检结果为不合格。经执法人员查明,该商行销售的该批次被抽检不合格咸猪脸是该商行自制自售产品,已于2018年11月29日在店内张贴召回公告,未接到消费者退回情况。该批次被抽检咸猪脸货值金额为300元,违法所得为50元。

 

  执法人员调查还发现,大嫂腌腊制品商行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散装熟食)销售,不含食品的现场制售。该商行现场制售咸猪脸的行为超出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

 

  此外,2017年,大嫂腌腊制品商行曾因销售经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合格的咸肉,被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2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瑶海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大嫂腌腊制品商行在生产经营中未建立相关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制度、和销货记录制度,并且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范围经营,加上生产销售检验不合格咸猪脸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等规定,决定对大嫂腌腊制品商行没收违法所得50元,并罚款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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