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 7月9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第23期食品抽检情况,抽检的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等22类食品284批次样品中,有10批次样品检出不合格,涉及质量指标不达标、农兽药残留超标、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剂超标、重金属污染等问题。
半数不合格样品检出质量指标不达标
不合格样品中,有5批次样品检出质量指标不达标,占所有不合格样品的一半。其中,有3批次为冰糖,分别为:新昌县鲜品汇百货超市销售的标称义乌市凯泰食品厂生产的黄冰糖检出色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嘉善县江伟副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杭州佳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黄冰糖(分装)检出色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苍南县通钗烟酒商行销售的标称台州市路桥粒粒佳食品厂生产的单晶冰糖检出还原糖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色值是食糖外观的理化体现,是评价食糖品质的重要指标之一,是杂质多寡的一种反映,也是生产工艺水平的一种体现。《GB/T 35883-2018 冰糖》中规定,优级、一级黄冰糖中色值应≥200IU。
还原糖是指具有还原性的糖类。在糖类中,分子中含有游离醛基或酮基的单糖和含有游离醛基的二糖都具有还原性。还原糖不达标会影响产品本身的风味。还原糖偏高会使白糖吸潮,不耐贮存,影响白糖的质量。《GB/T 35883-2018 冰糖》中规定,单晶冰糖中还原糖分应≤0.04g/100g(优级)、≤0.08g/100g(一级)、≤0.12g/100g(二级)。
还有,诸暨物美天骄百货有限公司西施大街分公司销售的标称龙海市嘉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葱梳打饼干检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过氧化值主要反映产品油脂是否氧化变质。随着油脂氧化,过氧化值会逐步升高,虽一般不会对人体的健康产生损害,但严重时会导致肠胃不适、腹泻等症状。过氧化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油脂已经变质,或者产品在储存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导致油脂酸败;也可能是原料中的脂肪已经氧化,原料储存不当,未采取有效的抗氧化措施,使得终产品油脂氧化。
另外1批次不合格样品为:龙泉市城东农贸批发市场方振伟摊位销售的标称遂昌县酒厂生产的精制老酒(调味料酒)检出氨基酸态氮(以氮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批次样品检出农兽药残留超标
不合格样品中,有2批次样品检出农兽药残留超标,分别为:沃尔玛(浙江)百货有限公司兰溪丹溪大道分店销售的活黑鱼检出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永康市九铃桥菜场钱文忠摊位销售的生鸭蛋检出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恩诺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在鱼的皮和肉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00μg/kg。
氟苯尼考又称氟甲砜霉素,是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动物专用抗菌药,主要用于敏感细菌所致的猪、鸡、鱼的细菌性疾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氟苯尼考在家禽产蛋期禁用。
1批次样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
不合格样品中,有1批次样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为:新昌县七星街道好佳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新昌县天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母子酱油(酿造酱油)检出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主要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菌落总数超标说明个别企业可能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者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1批次样品检出重金属污染问题
不合格样品中,有1批次样品检出重金属污染问题,为:宁海县跃龙综合市场薛梦成摊位销售的虾姑检出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镉(以Cd计)是最常见的重金属元素污染物之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镉(以Cd计)在鲜、冻水产动物的甲壳类中最大限量为0.5mg/kg。水产品中镉(以Cd计)超标可能是水产品养殖过程中对环境中镉元素的富集。
除上述产品外,还有1批次样品检出食品添加剂使用问题,为:嵊州市富强调料副食店销售的标称眉山市东坡区川西食品厂生产的土豆粉检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杭州、绍兴、金华、台州、丽水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宁波、温州、嘉兴、绍兴、金华、丽水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1年第23期)不合格样品信息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抽检不合格-20210707
相关报道: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1年第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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